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开展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实际行动回答好、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以执法办案的新成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期待。
一、在司法活动中牢固树立三种理念
1、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为了谁”,是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也是一个理想信念的问题,更是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宗明义,“一切为了群众”,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我们的党员干部要时刻强化群众观点、站稳群众立场,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司法权作为至关重要的执政权,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为了谁”,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矛盾纷纷凸现,且民众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这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期待和新要求。为此,法官要强化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常怀爱民之心,用自己的司法行为让民众体会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常想为民之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工作方式,方便群众诉讼;常练为民之功,努力提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审判质效。
2、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人文情怀
“依靠谁”,实际是思考推动我们工作的动力源泉之所在。充分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中汲取力量。解决好“依靠谁”的问题,关键是在思想上牢固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在工作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方法。“依靠谁”,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人文情怀。
人民法院既是司法工作机关也是群众工作机关,人民法官既是法律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如果不接触群众,不了解群众,不研究群众,是不可能成为一个好的法官。所以,在一个法官的职业素养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接地气,要注意了解社情民意,要学会从社情民意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实质。要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从人民群众的意见中寻找定纷止争的途径。如何接地气?一方面,法官要“走出去”,深入基层社区,成立社区法官工作室,引导矛盾纠纷的就地化解,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另一方面,法院要把群众“引进来”,努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最大化地借助民众的智慧和生活经验,来弥补法官思维方式上的欠缺,真正实现司法民主。
3、牢固树立独立审判的担当精神
“我是谁”,是群众路线的关键所在,就是要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是谁”,具体到司法领域,就是要找准司法的角色定位、树立独立审判的担当精神。任何政党在对国家治理过程中,都不能缺少对司法结构和司法职能的设计。司法是法治的基础,司法能力关乎国家治理能力,司法水平关乎国家治理的水平。而人民法院参与国家治理的方式,就是要坚持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个案,这就要求法官要把党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要严格按照习总书记的要求去做,即“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司法权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司法必须具备独立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对司法独立性的最好诠释,即每一个审理案件的法官都能够独立地对案件的事实做出判断,对案件的法律适用做出选择,而不受任何外力的干预。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坚持原则,敢于坚持法律底线;要始终保持司法的谦抑性和司法过程的理性,不受任何利益群体、社会舆论的影响和左右;要有独立思考、自主判断的能力,不人云亦云;要把依法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作为法官一生的职业追求,通过每一起案件的公开、公正审判,汇聚起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和支持。
所以说,在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回答好、解决好“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的问题,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树立以民为本的人文情怀和独立审判的担当精神。
二、在新形势下努力实现司法为民
1、以扎实的审判执行惠利于民
司法为民不能仅仅只是一个口号,而应切实内化在灵魂深处,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如何将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实际行动,转化为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司法能力,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公正办案。公正对于司法而言,犹如水和空气对于人的生命之重要一样。正因为如此,公正司法应当成为法官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追求。而司法公正之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又显得特别重要,也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为民的目的。相反,如果案件裁判不公,就可能导致群众对司法活动的不满,对司法权威的质疑,从而危及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当前正是社会转型和变革的时期,多重矛盾交织、利益深刻调整,最终都将集中反映到司法领域,所以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而我们全部的职责和使命就是公正司法,认真裁判好每一个案件。通过个案公正的积累,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一方面要严格遵循立法本意,科学阐释法律法规,有力规范和衡平社会关系;另一方面,要在司法裁判中关注政策变化、注重参考民意,促使司法裁判更加贴近社会的发展方向和民众的现实期待。
二是高效办案。一个漫长的诉讼,当事人除了要承担时间和费用的付出外,还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长时间生活在忐忑不安中;一个漫长的诉讼,不仅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也使法院的权威性、尊严度、公信力受到极大的影响。因此,司法为民必须追求高效。我们不仅要加大力度清理超审限案件和未执行案件;而且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克服人为拖拉、低效办案的现象;还要继续深化司法权运行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提高办案效率的方法。
三是阳光办案。司法公开不仅是预防腐败的一剂良药,也是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认同度的有效途径。当前,要重点抓好三大公开平台的建设。一是要抓好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后,最为关心的就是案件的进展情况,不少“说情打招呼”都是从当事人托人向法官了解案件办理进度开始的。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审判流程信息,既是一份司法责任,更是一种胸怀坦荡接受社会监督的勇气。我们要在认真梳理审判节点、细致谋划公开流程的基础上,勇于向社会公开一切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二是要抓好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要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布,借助社会力量来倒逼文书质量和法官素养的提升,让每一件可公开案件都能受到公众的监督,让每一篇已公开的裁判文书都成为承办法官最具说服力的个人名片。要高度重视对文书质量的审核把关,坚决避免错字连篇、认定事实或引用法条错误的裁判文书“带病”上网,使裁判文书真正成为无懈可击的法律语言作品。三是抓好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长期以来,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由于执行信息没有及时公开,有时尽管法院已经穷尽了各项执行举措,申请执行人仍然认为法院“执行不力”或是“暗箱操作”。为此,我们必须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推进执行实施权运行全程公开,帮助当事人了解、理解人民法院为“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最大限度得到实现”所付出的努力,也便于社会公众加强对执行权内部运行的监督。
2、以优良的审判作风取信于民
关于信任的问题,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司法公信力处于这几年来的最低点。很多人分析原因,有体制、机制方面的,更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方面的。但是,如果从社会层面来看,我们的这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没办法,这是一个怀疑盛行的时代。买油条,担心有地沟油;购物,担心假冒伪劣;买房,担心开发商有合同陷阱;与政府打交道,也是担心权力寻租。在这样一个充满不信任的环境中,人就容易产生一种焦虑和不安的情绪,进而产生一种不信任的心理状态。同样的道理,当事人碰倒纠纷不得不诉诸法院时,就可能首先会对法官和诉讼程序产生怀疑。所以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作风、纪律作风等非常敏感。关于司法作风存在的问题,在这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中院叶院长结合“反四风”的问题,归纳了五种表现:
一是懒散病。症状是:精神萎靡,工作乏力。有的干警放弃了法治信仰和职业理想,把工作仅仅看做谋生的“饭碗”,用投入产出比来衡量自身履职行为,按照收入以及职级待遇来定位自身工作状态。有的干警在职级晋升遭遇“天花板”或遇一时挫折时,意志消沉、消极颓废,奉行“三不、三等”,也就是“不迟到、不早退、不出力”,“等下班、等待遇、等退休”。有的同志对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学习钻研不多,对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思考研究不深,遇事临时学法,办案临时找法,碰到问题没有办法,业务能力长期徘徊不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底气不足。有的法官不注意庭审规范,开庭时随意交谈、接听电话、收发短信,工作不专注,给当事人留下负面印象。
二是私利病。症状是:私心较重,追求利己。有的法官对律师亲疏有别,对自己熟悉的律师有说有笑、亲切有加;对不熟悉的律师尤其是刚入行的律师,甩脸色、搭架子,或是有意在当事人面前给律师“下马威”。一些干警在法院内部相互请托,结成互相照顾的“小圈子”和利益共同体,在“八小时外”热衷于聚会休闲,说话做事不注意场合、不讲究分寸,损害了法院风气。有的干警完全把“方便自己”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漠视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群众的一些合理请求,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不愿执行已出台的便民措施。特别是在案件较多的情况下,对于关系好的投入精力多一点,对于不顺心的找个理由推一推,“看人办事、随心所欲、趋利避害”。
三是畏难病。症状是:敷衍塞责、遇难则退。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敢抓善管的能力和勇气,布置工作习惯于“鞭打快牛”,以致老实本分的埋头苦干,调皮耍滑的逍遥快活。有的领导干部以“广结善缘”为座右铭,但凡出现问题,对上就推说下级不执行,对下就推说上级瞎决策,习惯将责任上缴或下推,缺乏担当精神。有的部门对上级部署的工作,第一反应不是如何想方设法把事办好,而是挖空心思把借口找好。习惯从制度保障上找毛病,非常善于自我原谅。
四是浮躁病。症状是:心浮气躁,作风不实。有的部门抓工作不够深入、持久,一些规章制度、工作部署长期得不到遵守和落实。有的领导干部甘当“甩手掌柜”、“二传手”,工作作风飘忽、方法简单,习惯于发号施令,工作沉不下去、抓不上来。有的法官庭前准备不足、庭审思路不清,开庭走过场;有的法官工作马虎、不负责任,对事实证据审查不严,裁判文书说理不清、语句不通、瑕疵不断,损害了司法权威。
五是攀比病。症状是:盲目攀比,制造内耗。有的干警凡事都喜欢攀比,但不比工作只比待遇,不比奉献只比索取。和自己同事比,总嫉妒别人晋级快、职务高、受领导器重,不能理性认识权力与责任、得到与付出的对应关系,常常是无心工作、牢骚满腹。总觉得自己受埋没、被冷落,从不反思自己、反躬自问。只显自己之长,不明自己之短。有的干警对传递“八卦”、制造内耗有着浓厚的兴趣,热衷于断章取义、添油加醋地传播小道消息,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地调拨同事关系,以显示自己消息灵通、神通广大,并通过抹黑别人来抬高自己、掩盖自己。这样的人虽是极少数,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所在单位及部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所以,要改变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不信任的现状,首先就需要我们在座的每一位干警从自身做起。正所谓“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当然,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在司法过程中努力扮演好以下三种角色:
一要做“讲政治的人”,解决好思想观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作为一名法官如果没有强烈的“为民意识”,就不可能有为民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司法权的人民性,坚持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自信,保持人民法院的为民本色。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工作的第一信号,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俯下身子听民怨,放下架子解民忧。“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法院的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
二要做“懂法律的人”,解决好司法能力的问题。 做任何事情,仅有理想和激情是不够的,必须要有能力。作为法官更是如此。只有具备较强的司法技能,我们才有可能胜任法官的工作岗位。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广博的法律知识,更要针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善于知微见著,要有对发展大局的精准把握的能力。因此,法官不应当成为机械办案的工具,而应不断地刻苦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运用所学知识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要勇于到基层一线“摸爬滚打”,敢于到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地方体察民情,善于与群众面对面地打交道,在“摸爬滚打”中磨练意志、增长才干。
三要做“有操守的人”,解决好司法作风的问题。法官是守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廉洁的职业操守,何来群众的信任和司法权威?廉洁的操守既是“防火墙”,又是“护身符”。一是要保持良好的心态。关键是要理性看待得失进退。现在很多人在抱怨法官职业很辛苦,每年200多件案件,每月要结20件以上。但是,医生、教师、警察中的部分人却认为“法官每天就敲敲槌子,应该最是轻松。”其实,我们有送达中遭遇的阻挠、调查中遭遇的冷漠、疑难案件倒计时的焦虑、矛盾激化的风险,这就如同医生遭遇医闹、警察不得关机、老师被顽皮学生缠绕一样。做人做事本来就是各有各的苦,比谁更苦没有下限!二是要力避侥幸,要懂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三是要慎重交友,交朋友要讲原则,不能把权力因素和功利因素带到朋友交往中。四是要闻监则喜,要真诚、主动、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在司法过程中妥善处理三种关系
1、处理好司法为民与司法为当事人的关系
实践中,有人认为“司法为民就是司法为当事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等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厘清具体案件的当事人和普遍意义上的人民群众的不同。就个案来说,当事人是人民法院的直接服务对象;从司法制度整体而言,人民群众是司法的全部服务对象。从某种程度上讲,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个体的功利主义的诉讼请求;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集体的利他主义的司法需求。
虽然当事人的裁判请求权是司法审判的前提和基础,但它更多的是指向国家应当建立相关制度来保障当事人诉诸司法来实现权利。其中包括:要求立法应当降低当事人“进入”法院的门槛,即降低起诉的条件、扩大纠纷可诉性的范围;要求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纠纷必须受理,禁止法院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受理;要求设置多元化的诉讼程序,使当事人的纠纷得到及时的解决。如果认为满足当事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就是“司法为民”,则在道义上是错误的,逻辑上是对立的。
2、处理好司法为民与“民意审判”的关系
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要做到司法为民,就要在司法中充分考虑民意的导向,按照民意进行判决。”也有人认为:“法官应当独立办案,要尽量不去考虑民意,谨防民意绑架司法。”在多数情况下,民众知晓案件事实的渠道是道听途说,在口耳相传、媒体传播的过程中,信息失真不可避免,更有甚者,一方为了争取民意的支持,对事实进行剪裁或伪造,这样就容易形成偏颇甚至是疯狂的民意。比如,在一些证据不充分的案件中,所谓的“民意”借助媒体的渲染传播功能干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导致法官无法完全按照法律和内心确信来裁决。这时就需要法官对“民意”保持一定的警惕,敢于抵御外在干扰,真正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网络时代是“民意”交织的时代。学者、草根都把自己装扮成“民意”的化身和代表。在网络汇集民意、监督司法的新理念下,谁能代表民意、怎样代表民意、如何辨识民意,这是法官需要面对和深思的问题。要善于在各种声音中学会甄别、善于吸收,以大多数群众接受的语言来与民众沟通,从而守护法律、善待民意。
3、处理好独立审判与服务大局的关系
实践中,有人认为,过分强调司法审判的延伸职能,如保障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会给地方政府干预独立审判、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开辟通道,势必削弱审判权的核心功能,势必损害司法的公正性。这种观点其实是不可取的,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审判机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党和人民对法院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司法审判必须高度关注大局,这是由转型时期法院的重要使命所决定的。当然,为大局服务,必须正确认识、理解和把握大局。避免将大局低矮化,把小局当大局;避免将大局庸俗化,克服实用主义的倾向;避免将大局地方化,注意防止以部门和地方利益来解释大局;避免将大局机械化,注意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大局。
同志们,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紧锣密鼓的推进,但无论是去地方化的人、财、物省级统筹,还是去行政化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司法为民的宗旨不会变,法院的人民性不会变。所以,我希望通过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群众观念、司法为民”根植于心里,落实在行动,传递到民心。